(2015)来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华萃食品有限公司与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金华萃食品有限公司,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华萃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省金华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二初字001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解除,被执行人将所有设备设施搬离租赁土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仍没有搬离。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