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伟炳与安徽锦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销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炳,安徽锦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炳,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被执行人:安徽锦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陈伟炳与被执行人安徽锦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绍诸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卷全卷退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绍诸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