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志磊与赵成成、吴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磊,赵成成,吴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406号原告张志磊,农民。被告赵成成,农民。被告吴婷婷,农民。原告张志磊诉被告赵成成、吴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磊诉被告赵成成、吴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赵成成、吴婷婷地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赵成成、吴婷婷现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磊在其与被告赵成成、吴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告赵成成、吴婷婷现具体住址,有关法律文书不能进行送达,该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张志磊可在找到赵成成、吴婷婷现具体住址后另行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