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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章丘市东裕建材有限公司与章丘市裕卓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东裕建材有限公司,章丘市裕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东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朱荣祥,董事长。被执行人章丘市裕卓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侯宗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东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丘市裕卓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丘市裕卓水泥有限公司是章丘市东裕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额为100万元,占总出瓷比例20%,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股权。另查询银行、房管、车管,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汽车登记享有的信息,但是未查找到该车辆。目前双方正协商股权及其它事项,本案在执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东裕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章丘市裕卓水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