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济南宪滨锻造有限公司与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宪滨锻造有限公司,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99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宪滨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高宪滨,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组织机构代码:797321441。法定代表人汪世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宪滨锻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对博兴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向博兴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向申请人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431967元。目前该公司已向申请人履行30余万元,余款短期内不能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1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济南宪滨锻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