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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荣标与刘国灯诈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标,刘国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968号申请执行人:林荣标,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刘国灯,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申请执行人林荣标与被执行人刘国灯诈骗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9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