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执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孔祥兴与高军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1936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兴。被执行人高军红,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丁北村戴庄组28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兴与被执行人高军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资9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请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李文进执行员 田鲁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