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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大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如忠与董友乾、杨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大执字第00116号申请人李如忠,居民。被执行人董友乾,居民。被执行人杨晟,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如忠与被执行人董友乾、杨晟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大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大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爱军审 判 员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