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宝华与临邑县开发区顺佳木器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华,临邑县开发区顺佳木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华。被执行人:临邑县开发区顺佳木器厂法定代表人:郭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设备一宗,因不是首封,现无法处置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守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