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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冯霞与于宗军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霞,于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896号申请执行人冯霞,女,生于1971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于宗军,男,生于1974年1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霞与被执行人于宗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询了银行、车管、房管、工商,未发现被执行人于宗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于宗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刑初字第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冯霞发现被执行人于宗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