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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丁少阳与花兵、曹兴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少阳,花兵,曹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丁少阳,男,1968年6月14日生。被执行人:花兵,男,1962年7月19日生。被执行人:曹兴莲,女,1963年3月20日生,申请人丁少阳与被执行人花兵,曹兴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10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1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