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金龙、王德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金龙,王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安永江。被执行人宋金龙。被执行人王德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2014)同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