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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349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冯。本院在执行吕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春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书记员  王宝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