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349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冯。本院在执行吕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春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书记员 王宝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