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章国利、屠卫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章国利,屠卫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负责人:施锡昌。被执行人:章国利。被执行人:屠卫琴。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章国利、屠卫琴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杭西证民字第869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徐悦来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章国利、屠卫琴名下的车辆暂无法找到,除车辆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17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