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执恢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隆胜、XXX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恢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隆胜,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汪爱星,被执行人张明强,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张隆胜、XXX、汪爱星、张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隆胜、XXX、汪爱星、张明强均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隆胜、XXX、汪爱星、张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债务能力,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