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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垦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穆伟奇与五拉力木丁·伊拉力丁、席大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垦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穆伟奇,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生,陕西来疆务工人员,住。被执行人五拉力木丁·伊拉力丁,男,维吾尔族,1978年8月29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个体工商户,住。被执行人席大明,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退休职工,住。申请执行人穆伟奇与被执行人五拉力木丁·伊拉力丁、席大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霍垦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穆伟奇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除退休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霍垦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执行条件时,就未执行回的债权14000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党库代理审判员  邓亚兵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