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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郭瑶瑶、郭联平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郭瑶瑶,郭联平,庞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78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红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利仁,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郭瑶瑶,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郭联平,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庞凯华,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沁阳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下称沁阳农行)申请执行郭瑶瑶、郭联平、庞凯华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201X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郭瑶瑶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郭瑶瑶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