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树斌与纪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斌被执行人纪怀军,申请执行人刘树斌与被执行人纪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树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纪怀军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树斌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虎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