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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与刘伟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刘伟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49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林才,院长。被执行人刘伟周。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伟周罚金一案,本作出的(2014)武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行政裁定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249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49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线索随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