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吴国与聂风石、刘义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聂风石,刘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被执行人聂风石。被执行人刘义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广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