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汝少陵诉韩丽萍、高淑艳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少陵,韩丽萍,高淑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汝少陵,男,60岁。被告韩丽萍,女,40岁。被告高淑艳,女,53岁。原告汝少陵诉被告韩丽萍、高淑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但汝少陵起诉后,一直未能提供被告高淑艳的具体送达地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汝少陵无法提供高淑艳的具体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也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汝少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 伟人民陪审员 李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