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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田某、X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田某,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牧执字第695号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耿梅红。被执行人田某(曾用名范田某),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X,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田某、XXX罚金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田某、XXX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新牧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