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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合义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陈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598-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陈合义,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合义诈骗罪罚金刑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郝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育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