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陈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陈俊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仅作写字楼功能用)。法定代表人:江甫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剑平,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艺汾,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华,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法定代表人:黄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以被告陈俊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愿意采取其他方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俊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原告广州市新鸿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洁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精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