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何春光与天津富全达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光,天津富全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036号申请执行人何春光,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富全达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可全,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461元,执行费13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15)宝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并已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0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