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春苗与赵亮、秦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苗,赵亮,秦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李春苗,农民。被告赵亮。被告秦文丽。原告李春苗与被告赵亮、秦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邴雷兴担任本案审判长,与审判员林兆远、人民陪审员初玉照共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赵亮已经先于原告李春苗在(2015)西民初字第2538号案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邴雷兴审 判 员 林兆远人民陪审员 初玉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