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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俊彦与袁绍平、相忠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俊彦,袁绍平,相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865-1号申请执行人:何俊彦。被执行人:袁绍平。被执行人:相忠美。申请执行人何俊彦与被执行人袁绍平、相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66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暂不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中被执行人袁绍平的工资已由本院另案冻结[案号(2015)合执字第501号]。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执行被执行人相忠美的工资,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2015)合执字第501号案处分被执行人袁绍平工资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8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其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重新申请立案时,应向本院递交书面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辉伟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