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来安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倩、顾成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倩,顾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来安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倩,女,1988年2月10日生。被执行人:顾成安,男,1955年6月26日生。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倩,顾成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二初字00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