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董桂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董桂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1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负责人:陈海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桂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董桂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向其发放了可透支的、卡号为43×××38的龙卡信用卡1张。发卡后,被告以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截至2015年5月10日,被告透支本金167099.01元,按约应支付利息及滞纳金15075.38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67099.01元、利息及滞纳金15075.38元及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未果,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亦未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等有效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海涛审判员 顾 磊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