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艳霞与刘昆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刘某甲,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刘某乙,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振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