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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元民一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志素与元氏县姬村镇北吴会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素,元氏县姬村镇北吴会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元民一初字第01040号原告王志素。委托代理人李柱子、苏林山,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氏县姬村镇北吴会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魏敏贞,石家庄市元氏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素与被告元氏县姬村镇北吴会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志素负担。审 判 长  贾竹林审 判 员  王景林人民陪审员  李永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