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云智与马亮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智,马亮用,牛会玲,苗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周云智,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马亮用,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牛会玲,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苗猛,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云智与被执行人马亮用、牛会玲、苗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云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0525.00元,案件受理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王 珂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