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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晓奇与毕向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奇,毕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奇,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被执行人毕向阳,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吴晓奇与被执行人毕向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紹嵊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3715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毕向阳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37150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毕向阳涉嫌经济诈骗已经被延边州公安局立案侦查,且其财产为涉案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陶 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