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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4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陈洪兵、沃红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48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鲈乡南路2356号。负责人汤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丽洁,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洪兵。被执行人沃红芹。被执行人吴江市万跃太湖零件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菀坪社区诚心村。投资人陈洪兵,该厂厂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陈洪兵、沃红芹、吴江市万跃太湖零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陈洪兵、沃红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849945.4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计算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以至2015年1月26日止,以借款本金849945.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计算利息;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49945.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5%计算罚息,并对以上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按约计收复利);二、被告陈洪兵、沃红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40771元;三、若被告陈洪兵、沃红芹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含诉讼费用11647元),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就被告吴江市万跃太湖零件厂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菀坪诚心村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866**号)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266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18.2万元、36.4万元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47元,由被告陈洪兵、沃红芹、吴江市万跃太湖零件厂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02363.46元,执行费11424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车辆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万跃太湖零件厂名下有坐落于横扇镇横扇埦坪社区诚心村的房地产,该房地产设置抵押权18.2万元,他项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房地产,本院已根据相关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如通过评估、拍卖或变卖程序筹集到执行款,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考虑到当前经济环境以及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等因素的影响,相关财产处置变现尚需要较长时间,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宜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参与分配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参与分配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