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太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亿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巧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亿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亿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管委会院内2#、4#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067023-X。法定代表人:梁锦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巧珍,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张巧珍银行存款40500元。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巧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医疗费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巧珍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