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6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彩琴、范井山、范杰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彩琴,范井山,范杰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599号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6734526-9,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马国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该社清非大队职工。被告徐彩琴,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范井山,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敖汉旗。被告范杰夫,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彩琴、范井山、范杰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