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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黄某某,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韩某某,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立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