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东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张炎,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组织机构代码:72496557-X。法定代表人范玉存,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办公楼、全部厂房、设备及土地租赁使用权已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理,无剩余执行款。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山东尚然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宝飞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