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秀玲与赵现中、郭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徐秀玲。被执行人赵现中。被执行人郭翠红。申请执行人徐秀玲与被执行人赵现中、郭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浚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赵现中、郭翠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徐秀玲借款180000元,并从2014年6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李恕超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希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