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执字第5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伊连忠与孟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连忠,孟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5017号申请执行人伊连忠,农民。被执行人孟金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连忠与被执行人孟金龙(2015)蓟民初字第16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振 国审 判 员 朱 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