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安市益诚电机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东航宇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益诚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航宇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益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祥旺,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航宇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吕清华,总经理。福安市益诚电机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东航宇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39114元并赔偿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阳乡秦溪洋工业园区的工业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11945号)已被本院查封,并委托福建兴闽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价值6992000元,上述标的物已经设定二次抵押(其中: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抵押权价值800万元、林海斌350万元),目前该公司厂房、场地已有阮幼萱(租赁期限10年,从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止)、黄忠(租赁期限10年,从201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止)、福安市兴成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成华,租赁期限10年,从201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租赁用于生产经营。如果本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厂房,将造成无益拍卖,除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的抵押权得不到足额受偿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更无法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仁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