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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黎治汉与被执行人黎增华、王玲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治汉,黎增华,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黎治汉,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连舜,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增华,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玲,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80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增华、王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80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