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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沈红与周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周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72号原告:沈红,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平,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沈红与被告周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