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沈红与周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周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72号原告:沈红,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平,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沈红与被告周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