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文增与杨东兵民、杨娟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增,杨东兵,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增,男,1947年4月1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富平县庄里镇。被执行人杨东兵,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被执行人杨娟,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东兵之妻。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25日制作的(2014)富平民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王文增与被执行人杨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东兵、杨娟举家外出,地址不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记房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