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铁连斌、铁连芹、铁志国、韩友玲、铁连深、侯秀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连斌、铁连芹、铁志国、韩友玲、铁连深、侯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初字第886号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被申请人铁连斌、铁连芹、铁志国、韩友玲、铁连深、侯秀芳。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铁连斌、铁连芹、铁志国、韩友玲、铁连深、侯秀芳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铁连斌、铁连芹、铁志国、韩友玲、铁连深、侯秀芳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