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孔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国祥。被告水某。原告孔某甲诉被告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在江苏打工时认识,2011年9月16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与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3年10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水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在江苏打工时认识,2011年9月16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21日,曲阜市防山镇南陶洛东村村民委员会及曲阜市公安局防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8月11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和好。2015年7月3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曲阜市防山镇南陶洛东村村民委员会及曲阜市公安局防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据,本院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认识,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达两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未和好,其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部分事实无法查清,原、被告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双方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孔某甲与被告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宫同科人民陪审员 孔令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