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行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胡志坤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宁市XX局,胡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常宁市XX局。法定代表人吕XX,局长。委托代理人黎XX。被执行人胡XX。被执行人刘XX,系胡XX之妻。申请执行人常宁市XX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胡XX、刘XX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没有履行能力,且二人长期不在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常宁市XX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常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鸿飞审 判 员 贺传衡审 判 员 彭芳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哲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