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连庆与被告薛立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庆,薛立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351号原告:刘连庆,男,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王洪武,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立新,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庆与被告薛立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连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