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90年6月18日,汉族。被告白某甲,男,生于1991年8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某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白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