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90年6月18日,汉族。被告白某甲,男,生于1991年8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某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白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