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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双登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登,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325号原告:张双登。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俞卡明。委托代理人:吴文达。委托代理人:朱佳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登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双登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文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东杰 搜索“”